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
(鄂国资规〔2010〕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资产剥离管理,防范不良资产处置审批风险,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包括湖北省省直机关托管中心管理的省直机关脱钩企业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改制重组、授权经营等特定经济行为中产生能够剥离的账销案存资产及其它能够剥离的资产。主要包括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实物性资产三大类。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及未入帐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剥离是指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剥离划转通知,将能够剥离的资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无偿划转到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宏泰公司)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 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和程序
(一)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包括:
1企业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3企业改制重组后形成的不良资产。
4企业当年自列损益或核减权益形成的不良资产。
5企业其他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剥离依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按照资产损失的明细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清理、甄别和分类,填报剥离不良资产统计表上报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