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息核实。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和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查询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核实婚育情况。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要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3)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为流动人口出具系统打印的纸质《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见附件7),并加盖公章。办理完毕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流动人口要回户籍地办理一孩户口登记的,凭《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单》在户籍地换发《生育服务证》。对证明材料不全,或经核实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负责审批。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女方户籍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将审批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报其现居住地。夫妻双方均为湖北省居民的,生育政策和审批程序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对依法办理了生育服务登记,或持有生育证明材料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应按照本地常住户籍人口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合法生育,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并及时将生育信息通报其户籍地。凡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要及时与户籍地通报信息,共同落实补救措施。
(三)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
1、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现居住地或发现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与违法生育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协商。户籍地收到现居住地或发现地的协商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现居住地或发现地意见。
2、协商内容: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3、协商凭据:协商的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电话等方式并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4、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