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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管理对象: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规范的、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对象,其他为非重点对象。已婚育龄妇女的配偶和子女信息应登记完整。
  (2)信息分类和反馈时限
  ①协查信息及反馈时限。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重点对象中现孕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对方在15日内予以反馈;其他三类重点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对方在30日内予以反馈;非重点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一般”,对方在3个月内予以反馈。
  ②服务管理信息及反馈时限。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馈,反馈时限为30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3个月。
  (3)统计周期
  ①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
  ②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8日至当月27日。
  4、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逐级上报制度。
  (1)《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乡(镇、街道)向县(市、区),县(市、区)向市、州实行季度报表。市、州、直管市、林区向省实行半年报,于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上报。
  (2)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情况统计表》。依据《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统计表》的内容,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流动人口管理统计分析模块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
  (3)国家《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依据湖北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数据,逐级从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上报。县级用户负责本辖区内各乡级统计数据的在线填报,省、市级审核上报,实行季报制度,即:1月15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的统计表、4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3月31日的统计表、7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6月30日的统计表、10月15日前上报截至本年度9月30日的统计表。
  (二)生育服务
  1、对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凭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由女方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办理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时限:
  (1)受理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凭证明材料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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