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采集上报
村(居)委会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定期对辖区流出人口进行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将变更信息填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报告单》,每月通过例会上报,乡(镇、街道)及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二)《婚育证明》办理
1、成年育龄妇女持近期免冠登记照及相关证件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件,通过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相关信息。对材料齐全、经核实信息准确无误的,及时办理,并录入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婚育证明》所需全部材料;对在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未建立当事人《湖北省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核查卡》的,应督促村(居)委会建卡。
(三)服务管理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参加一次生殖健康服务,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办理《婚育证明》(包括未婚育龄妇女),签订相关合同,建立有效的联系方式,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
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应当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有效的联系,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督促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服务。乡(镇、街道)定期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等方式向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催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信息,并每月反馈给村(居)委会。
(四)奖励优惠
依法落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五、协作服务管理
(一)信息管理
1、建立和完善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子系统,加强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监管和应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运行情况建立层级监管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促进基层提高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
2、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所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准确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录入、更新、通报、反馈和报表上传等工作。
3、建立和完善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各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