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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3、部门查验信息并通报。建立并落实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对流入的成年男性人口也要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的信息定期汇总通报同级或辖区所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
  (二)查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从业地、责任部门和用工单位均有责任指导、督促流入本辖区成年育龄妇女30日内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查验《婚育证明》的责任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核查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验证。
  (三)服务管理
  1、技术服务。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发放避孕药具。乡(镇、街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村(居)委会和流动人口聚集的地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有条件的可在适当位置设置避孕套自动售套机,方便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获取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乡(镇、街道)定期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环情监测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见附件4)。
  (3)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7)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为流入重点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环情监测服务的当月,通过国家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或邮寄方式,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户籍地。
  各地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在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公布。
  2、合同管理。现居住地与房屋出租户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分别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责任书,定期检查合同和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四)权益保障
  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协助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贫困求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认真办理和回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相关投诉和举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户籍地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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