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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鄂人口委〔2010〕6号)


  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下列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
  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即同一城市中(不含郊区、郊县)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但仍然居住、工作在本城市同一城区的;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
  3、因婚姻关系迁移异地居住的;
  4、在现居住地购、建房屋并居住6个月以上的。
  上述3、4类对象再离开现居住地的,现居住地要作为流出人口跟踪服务管理。
  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要求,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
  1、建立保障机制,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到位。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设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委会以及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市(商)场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
  2、加强综合治理,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强化部门协作,融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3、实现部门统筹,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机关各科(处)室及直属单位工作职责,形成委(局)内统筹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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