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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五)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决定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 中介机构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考评目的及对象、考评原则及依据、考评标准、方法及程序、考评工作组织及日程安排、考评工作经费概算、考评工作纪律等。
  第十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提交的绩效考评材料,一般应包括: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发展规划、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以及附件材料(主要指各种证明材料)。对于后期绩效考评,各示范企业还应提供未来3-5年的创新示范规划以及将重点开展的创新示范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采取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专家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占2/3,财务和管理专家占1/3。
  对于考评对象多、时间紧的情况,考评工作可采取以会议评估为主、重点考察为辅的方式,先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考评对象进行集中会议评估,然后根据情况和需要,选择少数考评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考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绩效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实施单位及参与专家、考评的对象、考评的标准和程序、考评的结果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绩效考评类型和考评结果,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举措。
  对于中后期绩效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加大支持”、“限期整改”、“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等措施。
  对于验收考评,省科技厅将根据考评结果,分别采取“通过验收并授牌、继续支持”、“延期验收”及“不通过验收、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措施。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示范企业在申报材料等方面如存在造假等行为,将视同其绩效考评不合格;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如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绩效考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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