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以及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各市(州)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的中后期管理及考评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中期滚动调整、验收授牌和后期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的时间及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的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对于要求提前验收的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可由示范企业提出提前验收的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后单独安排时间组织进行。
第六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创新机构、创新团队、创新活动、创新投入、创新制度、创新绩效等六个方面。
第七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主要依据是:
(一)《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方案》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科技厅认可的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设发展规划,以及省科技厅与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签订的有关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按要求提交的示范企业建设执行情况报告或验收报告。
(四)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实地考察获取的信息。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绩效考评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省科技厅提出绩效考评任务及相关要求,选定具体负责实施绩效考评工作的中介机构,并提前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各农业科技创新示范企业。
(二)接收绩效考评工作任务的中介机构研究制定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各示范企业按照要求认真准备考评材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四)中介机构向省科技厅提交绩效考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