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鄂科技规农〔2010〕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绩效考评和管理,深入推动实施《湖北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湖北省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方案》,制定本考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评价指标和标准,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设运行效果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评判分离”的管理方式和机制。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监督考评工作实施过程,以及科学运用考评结果。
各市(州)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本地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中后期管理及考评验收,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对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进行中期滚动调整、验收授牌和后期持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时间及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绩效考评的类型和管理需要确定。对于要求提前验收的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可由示范基地提出提前验收的申请,报省科技厅研究后单独安排时间组织进行。
第六条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基地组织管理、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示范水平、建设运行成效和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等五个方面。
其中,组织管理主要考察示范基地的管理体制、创新管理制度建设和创新示范规划制定、以及相关配套支持情况。
创新示范及服务能力建设主要从软、硬件两个方面考察示范基地的能力建设情况,包括示范基地建设及创新示范设施条件、博士教授驻点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及模式、以及创新与服务机制等方面情况。
基地创新示范水平主要从量和质两个方面考察示范基地技术创新、示范的开展情况,包括开展创新示范活动的活跃程度、核心技术创新性、以及经过组装、示范后相关技术的配套性、成熟性及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