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由居(村)委会盖章的《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2、《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3、有会员本人签名的会员名册;4、章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1、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2、在同一区域内已有名称、业务范围相同的;3、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4、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程序:
1、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向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填写《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等材料。2、居(村)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无异议的签署初审同意意见。3、社区社会组织将有关材料报送街道(乡镇)民政办审查、备案,街道(乡镇)民政办在收到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对核准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颁发《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证书》。4、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填写《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街道(乡镇)民政办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村)委会提交解散、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居(村)委会将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交街道(乡镇)民政办,完成解散、终止手续。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每年11月30日前向居(村)委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开展活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居(村)委会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报街道(乡镇)民政办,民政办汇总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第十一条 居(村)委会应当整合社区(村)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二条 居(村)委会负责本区域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对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的行为,居(村)委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乡镇)民政办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