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城市圈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鄂民政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了引导武汉城市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简称社区社会组织,下同)健康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省部《共建武汉城市圈民政事业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参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事业、志愿服务、公共服务、自助互助服务等需求为目的,由居(村)民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同时,自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直接备案登记制,居(村)委会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街道或乡镇办事处民政办负责审查、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2、有主要负责人;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4、有一定数目的活动资金;5、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必须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构成:所在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村)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
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会员吸收和退出方式及权利义务、活动经费筹措方式、民主议事规则,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等内容。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