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海归”人才的发展环境。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特殊办法,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科技重大项目、申请科技扶持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参加院士评选、申报政府奖励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良好条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档案制度,制定日常联系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在企业注册、创业融资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配套建设双语幼儿园和国际学校,提供便利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营造和谐宜居、环境优美的人才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支持人才特区建设的政策
为支持人才特区建设,实行以下13项特殊政策。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聚工程”的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一)重大项目布局。根据《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人才特区布局和优先支持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项目。
(二)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推动投资便利化,简化人才特区企业员工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以及离岸公司在人才特区进行返程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
(三)结汇。进一步改进人才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四)科技经费使用。承担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在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按照一般不超过13%的比例列支间接经费。
(五)进口税收。人才特区内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六)人才培养。支持人才特区内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聘任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具备条件和水平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对人才特区内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方面予以适当的支持和倾斜。鼓励研究生到兼职导师所在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实践、实习。支持人才特区内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办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重点领域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