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长效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责任要求,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长效管理。完成综合整治的老住宅小区,所在街道(乡镇)要会同区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应的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小区逐步推进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确保以保洁、保绿、保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服务及时到位。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拟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对辖区内的老住宅小区进行排查,拟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确定方案。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技术人员对年度计划内的老住宅小区整治项目分别进行规划和设计,拟定、公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长效管理方案,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办公室(以下简称整治办)。整治办召集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由各区与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审核通过的老小区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落实全程施工质量跟踪管理,确保工程按质量和进度要求完工。
(四)验收交付。工程结束后,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程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整治办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整治办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应达到下列验收标准:
1.所有建设项目按会审通过的方案和有关专业设计的要求建成,并达到满足使用需求;
2.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3.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4.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雨、污排放系统;
5.按规划配建、补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已齐全;
6.公共消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
7.施工完毕,场清地平;
8.已落实长效管理方案。
验收合格,审计部门组织工程审计;小区交付管理。
(五)落实管理。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指导街道对整治完成后的老住宅小区进行接管,落实管理措施。
四、资金安排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