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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构建“和谐物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4. 规范程序,强化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综合交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综合交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确保住宅小区交付质量,明确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为物业管理长效化创造基本条件;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物业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预审制度和变更会审制度,完善验收和登记制度,督促开发企业按要求建好公建配套设施;开发企业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公建配套面积、位置,不得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项目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建配套代为登记、移交、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存在争议的公建配套设施,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进行界定。

  5. 加强监管,建立物业管理信用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信用记录,逐步实现业主评价和企业信用评判挂钩、企业信用记录和资质管理挂钩、企业信用记录和企业投标资格挂钩,树立信用好、管理好、服务好的物业管理行业典范。从企业登记和资质申报开始,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营运情况跟踪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从物业管理前期招投标和服务合同备案开始,实行物业项目跟踪制度,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从业务培训开始,实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跟踪制度,建立物管人员从业档案;从业主委员会备案开始,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开始,建立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参与物业管理等业主个人信用档案。

  6. 抓好沟通,指导业主依法参与物业管理。加强党组织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作用。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时,应当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所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并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修改和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职责、权利、义务,指导业主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交接等工作程序,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积极作用;组织发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利用自身的公信力,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建立业主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业主实行自治约束,强化社会公德意识和业主自律意识;开展“优秀业主委员会”、“和美小区”等创建活动,提高业主参与意识,提升居住品质。

  7. 破解难题,继续为民办好实事。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方便快捷的房屋报修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渠道;对尚未实施整治的非成建制老住宅小区全面开展整治工程,对已实施整治的成建制老住宅小区全面开展提升工程,对整治提升后的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实现老住宅小区普遍物业管理的全覆盖,切实改善老住宅小区居住环境;先易后难、先急后缓,通过拆建、补建、调整、改造等方式,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车位,逐步缓解停车难矛盾;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技防建设标准,确保技防系统建设到位;在老住宅小区补建技防设施,加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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