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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城乡建筑物抗震设防,提高全市震灾预防能力

  (一)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各县区、开发区地震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合政〔2010〕158号)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于2011年年底前制定完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教育、卫生和地震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将审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贯穿于建设工程立项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并督促指导落实到位。

  (二)加强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各县区要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2012年年底前,每个县至少建成5处、每个区至少建成1处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示范点。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城乡建委、农委等部门,建立农村民居建筑物抗震设防技术服务中心,加强农村建筑工匠抗震施工培训,加大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

  (三)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1年年底前,对郯庐断裂带沿线及其他洪涝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教育、卫生、地震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四)加强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公路、桥梁、轻轨、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水利部门要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抓紧完成区域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地震主管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输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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