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1〕6号 2011年2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对于维护经济安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现实意义。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审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三、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把手亲自抓,全力以赴,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提高效率,确保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地方审计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审计厅的统一安排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