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11〕22号 2011年2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中,必须防止和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查找脱离发展实际、侵害群众利益、违背农牧民意愿、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重建新、轻拆旧、拆旧区复垦不到位、周转指标到期不归还、突破批准规模使用周转指标等问题,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制定纠正日程、限期纠正。计划申请开展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地区,要认真科学做好前期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上述问题。
二、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各级政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的规定进行回头看,对照检查有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有无擅自突破批准的实施方案变更实施内容,有无侵害群众利益、违背农牧民意愿、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坚决纠正。严禁各地区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
三、国家安排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自治区安排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土地整治工程,必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土地整治的管理办法和规范进行全面、全过程的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照规定使用、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土地权利清晰无争议。要尽快建立和应用新增耕地质量评定体系和验收标准,科学管控新增耕地质量。
四、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强拆强建强迫住高楼等问题,必须认真调查、严肃查处。对自查自纠不力、隐瞒问题不报造成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各地区要于2011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