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第一批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园区〔2011〕142号 2011年3月14日)
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精神,各地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投入,促进工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力度。为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园区为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的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各类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做好2011年第一批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总体原则
围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实施2011年重点督查20个重大建设项目和20项重要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1〕8号)及2011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总体安排,按照《云南省2011年工业园区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以推进标准厂房为主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快项目入园步伐,充分发挥园区在工业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园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从而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和质量,实现企业集中、产业聚集、生产方式集约的发展要求,推动全省工业园区建设跨越式发展。在项目申报和安排上突出重点、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注重监管、提高效益。
二、项目申报范围和重点
(一)省委、省政府决定涉及工业园区发展的事项。
(二)符合《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
(三)符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园区〔2010〕256号)规定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包括:
1.省级重点及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强县的园区内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出售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与企业合作建设出售、出租给第三方用于生产的标准厂房。
2.省级重点及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强县的园区内由管委会统一规划,企业成片集中自建用于加工生产的标准厂房项目。
以上标准厂房项目,须是自2010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已竣工验收,企业入驻率不低于90%的生产用房,用于商贸、仓储等的厂房,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