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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主持人介绍评审项目的名称、参加会议人员、专家组组成人员;宣读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义务和评审专家的职责、义务。
  (二) 正式会议
  1、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会议汇报项目情况,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2、以主审专家为主,各评审专家发表评审意见,并提交书面修改意见;并可听取汇报单位补充意见;
  3、由专家组组长总结各专家评审意见,做出项目评审结论。并与项目承担单位交换意见;
  4、由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
  (三) 会议闭幕
  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发言;有关领导讲话。

第三章 专家的选择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

  第八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 熟悉煤田火区治理领域的最新科技、进展状况;了解区内外本领域的科技活动及动态;
  (四) 项目组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单位代表性和专业互补性。项目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或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专业特长配置应科学合理。
  第十条 依据评审项目的要求和条件,由火区治理中心从火区治理专家名单中遴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采用回避制度,不得参与与本人所属单位有直接关联的项目评审。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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