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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 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推动项目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管理办法》(内煤局字〔2009〕620号)文件精神和我区目前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审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煤矿灾害治理处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立项、招标、设计、工程实施和报告进行评审活动。
  第三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火区(初步、详细)勘察立项申请、项目招标、设计及报告;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火区勘察和施工工程监理方案设计及报告;火区监测报告和灭火工程竣工报告等。对以上工作内容的目的、任务是否明确,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手段是否正确,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经济合规。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进行确认和评定,对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提出科学合理的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作为主管部门和领导决策审批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公正、规范、制衡”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在火区治理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中心有关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综合协调与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由自治区火区治理中心拟定进行评审的项目名单,报煤炭工业局煤矿灾害治理处审定同意后,由火区治理中心组织安排项目评审会。会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
  第七条 项目评审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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