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基础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
第七条 起重设备的设计制作方案必须有设计人员签认并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 起重设备设计制作方案审定后,应首先向专业检测机构咨询设计作方案和检验检测项目与标准的可行性后方可进行制作、安装。
第九条 起重设备金属材料的材质,应满足使用功能并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必要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十条 起重设备钢结构件的设计,应依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等技术标准规范,满足制作、安装、使用等安全性能要求。
起重设备金属结构件及主要组件(含工作平台、步梯、临边护栏等)的制作安装应依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建筑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JJ 12.3和《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等技术标准规范,制作工艺、制作精度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选用的标准配套部件,如卷扬机、电动葫芦、钢丝绳、吊钩、安全保护装置、液压装置、电气装置和操纵系统等应采用国家推荐产品,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 建筑卷扬机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卷扬机》GB195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及其相关规范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2005年后出厂的产品,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二) 电动葫芦的选用应符合《钢丝绳电动葫芦》JB/T 9008、《环链电动葫芦》JB/T5317等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规定,满足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和安全使用要求。
(三) 钢丝绳应按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使用功能和技术条件选用,应分别符合《重要用途钢丝绳》GB 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和《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钢丝绳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钢丝绳的安装零部件应符合《钢丝绳用楔形接头》GB/T5973、《钢丝绳用压板》GB/T5975、《钢丝绳夹》GB/T5976《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D型卸扣和弓型卸扣》JB8112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