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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一)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对设立特殊教育班和开展随班就读教育的普通中小学校,在教师配备上予以政策倾斜。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任职资格标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特殊教育教师上岗证书,实行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按照编制标准及时补充新师资,逐步优化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力度。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建设,加大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师范院校与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从事特殊教育。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行动计划》,每5年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重视骨干教师培养,有计划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加强校长及管理人员培训,努力提高特殊教育管理者素质。加强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三)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级政府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切实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政策,保证特殊教育职工享受本人基本工资15%的特教补贴费,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实现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同步同水平提高。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等待遇。对普通学校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其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在职称评定、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等方面,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给予政策倾斜。

  五、强化政府职能,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切实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关心特殊教育的特殊需要,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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