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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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