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直与市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组织评定。市与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市级统筹前应共同组织评定。
(三)公示。每年6月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分别在省级媒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对评定结果异议较大的应进行复审。
(四)公布。每年6月中旬,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媒体、网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AA级和AAA级等级证书和标牌。A级等级证书和标牌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颁发。
(五)备案。每年6月底前,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上年度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定结果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备案。
四、激励与退出机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对评定为A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以下相应的激励措施。
(一)对AAA级定点医疗机构
1、以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为主与不定期的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2、本地区参保人员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4、缩短与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具有优先结算权;
5、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时不留预留保证金;
6、可优先作为国内、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7、通过国家级核心期刊宣传其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8、可优先作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
9、争取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表彰奖励。
10、适当提高总额预付资金分配标准。
11、在不定期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可不经考核直接评为优秀。
(二)对AA级定点医疗机构
1、可以享受AAA级优惠政策中的第1、3、8、9条款规定。
2、可优先作为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含转诊转院及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3、全额支付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