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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气象局全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县级全面排查

  在各系统、各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防雷主管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所有单位(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无资质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安装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防雷相关业务的情况,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省、市两级联动检查

  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等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对口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1个联合检查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以下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省级以上重点工程、设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时间为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底之前)

  各市、县要成立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防雷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的全面部署,制订本地防雷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抽调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总体部署工作。

  (二)系统、单位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全面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1月1日-4月30日)

  所有单位都要对照气象法律法规以及防雷技术规范和当地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防雷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金融、通信、交通、石油、电力等系统性行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系统及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省领导组。

  县级防雷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社会单位(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将排查出存在隐患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并报省领导组。

  (三)省、市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2011年5月1日-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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