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或备案等手续的;
(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正在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招调工计划和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招调工手续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招调工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在企业组织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招调工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