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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第二十五条 对于按照核准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申报系统自动预审通过。

  对于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招调工信息,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年度入户指标使用情况、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的综合情况分批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招调人员的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招调入户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拟招调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拟招调人员取得的市外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证。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招调人员。

  拟招调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不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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