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十四)、(十五)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十一)项条件的人员;
(六)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二十条 计划指标的审批综合考虑拟招调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等要素,并结合本市产业需求、用人单位的规模、社会经济贡献等情况,实行择优下达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公布当次计划指标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做出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下达计划指标;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的人才引进需求。
第二十二条 招调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一同随迁,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招调员工,应当向其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二十四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招调员工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招调工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所在地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商洽或调档,并在网上申报拟招调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