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持有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毕业时间不超过4年的毕业生(以下简称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十七)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职务的;
(十八)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自主组织考评,考评成绩符合招调员工要求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九)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
(二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按本条规定申报的拟招调人员,申报招调前须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人员除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已婚的,其配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不得超过拟招调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九)项至第(二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其中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实际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2个月以上(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办理个人招调手续,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