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九条 中央及各省驻深企业、市国资局直属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的招调工立户登记手续,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但不得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
第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未达到招调员工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十二条 拟招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的除外;
(六)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七)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八)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九)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被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