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
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并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且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在市外未曾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但符合《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或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综合评审。
第六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和个人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区(含新区)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导下办理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的招调工业务。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应办理招调员工立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