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本市院校毕业生;
(三)本市生源毕业生。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审批方式予以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并且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的,其中毕业院校属“985工程”的毕业生,不受重点专业的限制;
(三)本市院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毕业生,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在网上申报拟接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毕业生,应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接收手续。受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本条前款的相关规定申报毕业生基本信息。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接收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毕业生,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接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毕业生的,在网上申报信息后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