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2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
本条第(九)项至第(十二)项所规定人员,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九)项至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形式申请引进,但拟引进人员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分居时间长者、学历高者、技能高者依次优先的原则择优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