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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调干)和接收留学人员。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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