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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


  (一)改制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1.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作非交易过户处理,向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规定申请办理免交登记、过户环节的交易税费,有关所得税减免问题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办理。

  2.企业因改制上市需要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若因变更后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能继续享受原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依法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支出,以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项目予以支持。

  3.企业改制申请上市过程中(一般三年)的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由此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由同级财政设立上市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

  4.对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5.市发展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及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6.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在申报评奖、参赛、资质评定、鉴定等方面优先得到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获得奖项的按规定给予奖励资金。

  7.国有企业改制分流职工的安置费、欠缴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解决。

  (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1.企业实现上市三年内,以上年上交所得税为基数,按照环比增长地方分成部分的10%为比例,根据税收归属原则,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作为扶持上市企业的专项发展资金。

  2.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市发展改革、科技工贸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国土部门优先将企业所需工业建设用地列入年度供地计划。在环保审批、规划等方面,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进程。

  3.积极支持上市公司成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省重点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项目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对上市公司实行政策倾斜扶持,提升上市公司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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