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十七)加快车用燃油清洁化进程。 推进车用燃油低硫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稳步推广乙醇汽油、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公共汽车、出租车优先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积极筹划清洁能源供应配套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
(十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路)并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七、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十九)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提高空气质量监测能力,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监测和城市道路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实现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共享。到2011年年底前,初步建成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
(二十)强化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 空气质量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当制订达标方案报省环保厅,确保按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案报省环保厅,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
(二十一)加强区域重点企业监控和区域联合执法。 及时调整、确定和公布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制定执行好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计划。到2012年年底前,重点企业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积极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
八、加强空气质量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空气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城市,应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