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四、加大重点污染物防治力度
(八)继续强力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制度。 继续严格执行新上火电项目的脱硫要求,加强燃煤火电机组脱硫的监管,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加强钢铁、石化、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减排工作,通过推进工业锅炉(窑炉)脱硫改造、强化监管、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等措施,加大非火电行业的二氧化硫减排力度。对跨区域的生产企业,环保部门要在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监管要求等方面,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各大电力集团,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九)组织开展氮氧化物污染减排。 按照要求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燃煤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役机组烟气脱硝计划和目标,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对氮氧化物排放的相关行业,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组织好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的减排工作,对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制定减排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要大力推广低氮燃烧技术,对低氮燃烧效率差的进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能源局,省科技厅,各大电力集团,相关重点排放企业。
(十)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 加强对产生颗粒物企业的监管。对钢铁厂、水泥厂、火电厂等使用工业锅炉(窑炉)以及其他颗粒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应采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强化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在城区内实施封闭式施工,拆建施工时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运输泥土、沙石、粉灰等散体材料必须做到密闭。有条件的做到施工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排水沟。设区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信委,省能源局。
(十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加强对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企业(单位)的监管。对产生有机污染物的企业,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治理。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应进行改造,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增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