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断提高城市排涝调蓄能力。积极更新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地区要有计划地恢复已覆盖的河流。城市新区等开发建设要充分考虑排涝的实际需要,同步配套建设排涝设施,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扩大城市绿化面积,全面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老城改造的绿地率应分别不低于30%和25%,城市道路快慢车道隔离带的绿化地面应不高于道路侧石。保持良好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人行道路面采用可下渗结构,留足渗水地面,以减少径流量。推广雨水收集利用,鼓励路幅超过8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八)全面加强城市排涝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城市排涝非工程措施,科学制订、逐步健全排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并划定渍涝风险区加强调度管理。组建城市排涝应急抢险队伍,配备临时机泵、移动泵车、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装备和物资,同时在所有排涝泵站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切实保障应急抢险需要。认真抓好城市排涝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和部门协作能力。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制度,密切关注水情、雨情,做到城市排涝应急抢险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五、加强对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民生、关系全局的大事摆上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加以推进。加大对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足额落实日常养护经费。切实加强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城市排涝工作职能和队伍建设,着力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城市排涝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日常维护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河道及防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城市地下管线,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城管、气象等部门和单位也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