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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厦府办〔2011〕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要求,即日起,启用“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各1枚,由市法制局负责日常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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