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需个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由规划部门在初步审查阶段上报。
第五条 许可要求
1、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房屋权属人。
2、变更后的建筑使用功能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居住建筑、养老院除外)。
3、除必要的建筑入口雨棚、电梯间以及消防疏散楼梯改造扩建外,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4、建筑功能临时变更许可年限为5年;确需延期且所在片区未列入改造或收储计划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5年。
5、若涉及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按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六条 许可结果
1、符合要求的,核发《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申请人应根据《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及年租金缴交手续,凭合同和年租金缴清发票到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2、不符合要求的,核发《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
第七条 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略)
2、前置审查:(略)
3、许可审批:(略)
第八条 审批时限
办理工业建筑功能临时变更各阶段时限均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重大、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督检查
经规划许可的工程改造完成后,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改造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并报原前置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改造验收手续。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在变更使用期限内,若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土地房屋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给予赔偿。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厦门本岛工业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岛范围内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变更工业建筑使用功能项目的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二、土地年租金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地价管理征收规定,结合影响房屋租金的主要因素计收。基准地价更新后,年租金重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