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大力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医药费用支付方式,转变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费责任。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推行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定期公开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快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一)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在所有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启动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二)完善药品交易所功能。充分发挥重庆药品交易所职能,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推进药品交易所综合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所有非基本药物电子挂牌交易;有序推进医疗器械、耗材、相关医用产品的电子挂牌交易准备工作,分批上线交易,全面实现药品交易所综合电子交易服务功能。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相关医用产品等必须在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定完善基本药物配备政策,全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要按比例配备基本药物,并首选基本药物。制定《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常见疾病诊疗及基本药物使用指南》,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四、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一)加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辖区功能定位、服务人口和范围、交通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2011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率达到70%以上,三年内实现标准化全覆盖。各区县(自治县)多渠道筹集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市政府部门重点对贫困区县(自治县)予以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建设债务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逐步筹资解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