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参加全国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成果展览会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6〕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共中央统战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民建中央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关于举办全国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成果展览会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2798号),由国家发改委、中共中央统战部、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民建中央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主办,远大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承办的“全国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成果展览会”(以下简称成果展览会),于2007年3月8日至11日在北京展览馆举行。为进一步宣传和展示我省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艰苦创业、技术进步、创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取得的丰硕成果,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我省将组织优秀中小企业(单位)参加本次成果展览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展览会的宗旨、主题、规模、主要内容、相关指引及动态信息请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和广东中小企业网(www.gdsme.com.cn)。
二、我省已经成立了广东省参加“全国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成果展览会”组委会和秘书处,组委会主任由省经贸委副主任、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刘焕泉担任,由省直有关单位各一名领导担任副主任;秘书处主任由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副处长洪绍基担任,由省直有关单位各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副主任。
三、按要求,我省参加本次成果展览会展位不少于50个,根据各市近二年获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情况,各市和省直单位展位指标分配如下:广州、佛山、韶关、梅州、惠州、江门、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2个市各3个;汕头、河源、东莞、中山、湛江等5个市各2个;珠海、汕尾、阳江等3个市和省直有关单位各1个。
四、参展企业(单位)范围: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等。优先推荐下列企业(单位):
1、近二年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扶持的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