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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1〕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精神,现将我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37号),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经市财政局汇总后报我厅。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按《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表格。报备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且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2)中,报备内容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先通过管理系统中“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并经我厅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财政局。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今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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