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三亚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规划与建设、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托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地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依照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第六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