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政府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省卫生厅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省卫生厅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上述所称规定必须符合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
第五条 省卫生厅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厅长、副厅长和有关处(室)长(主任)组成,在厅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办理或者转送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
(五)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办理上级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九)承担厅领导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做好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并明确一位处室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由本处(室)以省卫生厅名义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二)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内、因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处(室)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