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管理制度,推行“阳光采购”。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外提供出租业务用房,严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办医行为。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严格准入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专业技术服务。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按有关程序任免。一届聘期3-5年,其中试用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 院长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为行风建设、业务发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 推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新录用人员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署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