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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机动三轮车是指除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主次干道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小街巷三轮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客货运经营的三轮车车主和驾驶员进行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

  市工商、残联、农机等部门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三轮车应当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领车辆牌证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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