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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本方案,与市政府同步组织编制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二○○八年二月一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07〕46号)要求, 为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分工协作原则。市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的要求,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主体

  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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