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前组织项目申报。改变当年预算当年组织项目申报的做法,尽可能提前项目申报时间。部门预算控制数“一下”后,部门就应开始准备项目预算实施工作,对“一下”中确定需“再分配”的项目,着手制订项目申报指南,尽快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待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即可会同省财政厅快速下达专项预算指标,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组织实施及早做好充分准备。
(五)限时下达预算。部门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30日内由省财政厅批复给主管部门,中央专款补助和年中追加预算由省财政厅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下达。各主管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工作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所属预算单位。年初预算单位发展项目和无需“再分配”的省直发展项目支出指标随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需“再分配”的省直发展项目和市县发展项目支出指标原则上在6月底前下达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下达的,事先须会商省财政厅同意。
(六)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建立对“再分配”等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计划制度,主管部门收到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就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制订详细的时间安排报省财政厅。完善用款计划制度,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避免因返工重报影响预算单位用款;加强沟通联系,缩短用款计划审核、批复时间,及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的应急等特殊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开辟“绿色通道”紧急拨付,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
(七)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准确性是预算执行的基本要求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重要保障。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硬化预算的约束力;严格按规定要求分配资金,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公平合理地确定项目承担和资金使用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方案,采用因素法等客观公正地分配资金,杜绝资金分配的随意性;严格控制科目调剂,禁止“大类”之间进行科目调剂,不得挪用、混用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追加,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等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
(八)加大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力度。对各部门的全部可执行预算指标支出和各项目的预算指标下达进度进行通报,通报每年从5月份起按月进行。通报预算执行进度连续二次低于平均进度的部门,需向省财政厅做出书面说明,连续三次低于平均进度的部门,需由其财务处长或分管领导接受省财政厅约谈或访谈,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同时,各部门应密切关注下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掌握其预算执行情况。对通报预算执行较差的部门,省财政厅将在审核下年度预算时限制其增加预算,如有必要将核减其预算建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