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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民函〔2008〕354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08〕1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奥运会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
  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所担负的重要责任,及时组织学习《通知》精神,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及确保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联系和协调奥运会期间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要组织力量,及时、安全做好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特别是跨省返乡接送工作。
  三、强化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的安全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站要积极抓好迎接奥运会、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准备,结合实际开展有重点的教育、演练,强化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责任。特别要抓好以防火、防毒、防盗、防事故、防群体事件为内容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地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抓好部门协调和救助管理工作检查督促
  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加强与公安、城管、卫生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努力减少流浪乞讨现象。要加强对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省厅将适时进行抽查,确保奥运会期间我省救助管理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五、加强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将奥运会期间的救助管理工作定期向主管民政局汇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要迅速有效地处理并及时报告。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将奥运会期间救助管理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用电子邮件上报省厅福利事务处。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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